2011年1月28日 星期五

使用微縮片來復製經文



斥資近兩億,從拍攝到印製、前後耗時十年的「清康熙藏文龍藏經」(龍藏經)昨天正式出版。這是故宮廿多年來最大的出版計畫,共印製五百套,每套一百八十八萬元,有民間公司一口氣買了五套。


故宮珍藏的康熙龍藏經無比尊貴,據說,看過的人能帶來七世平安、好運與福報。本報在三個多月前獨家披露前總統陳水扁曾在卸任前夕親訪故宮庫房,一睹泥金寫本龍藏經丰采。
消息傳出後,造成每套售價一百八十八萬元的龍藏經熱銷。與故宮合作出版龍藏經的龍岡數位公司負責人趙鈞震透露,至少因而多預售出十多套龍藏經。購買者不乏基金會及企業,也有民眾因財力不足,向友人集資。龍藏經共印製了五百套,目前大約預售出一百五十套。


康熙八年,康熙奉祖母孝莊太皇太后之命,派人製作完成泥金寫本龍藏經。總計十萬頁,共一百零八函,象徵對治眾生的一百零八種煩惱。每函厚約三百到五百頁、重逾五十公斤。
故宮副院長馮明珠表示,這是清朝製作第一部大型佛典,內有釋迦摩尼佛口授口傳的藏文甘珠爾經,共收藏有一千零五十七部藏傳佛教經典。這部經典每函的內外護經板皆彩繪諸佛神像七百五十六尊、鑲嵌各色珠寶,網羅藏傳佛教各類神祇尊像,為清朝工藝經典。


印龍藏經的工程浩大,光是為了拍微縮片,故宮便從德國引進最先進的攝影器材,耗時七年才拍攝完成。龍岡數位在接下重任後,又花了三年時間印製。趙鈞震說,故宮拍攝的微縮片各時期品質不一,要放大為一千二百倍,困難度超乎想像,一度差點考倒有卅多年印刷經驗的他。


「有佛法,就有辦法。」他遇到印製瓶頸時,故宮特准讓他觀看其中一函龍藏經。他光是在距離幾公尺遠的地方遠觀,就感到很震撼,問題因而迎刃而解。
【2011/01/27 聯合報】@ http://udn.com/

2011年1月21日 星期五

文化多樣性宣言(轉貼)

文化多樣性宣言
UNESCO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網站
(資料來源:http://twh.hach.gov.tw/ArticleContent.action?cate=2&id=35)

文化多樣性宣言


「文化的多樣性,就是世界的財富。」教科文組織的《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是在2001年911事件後不久通過的。當時所舉辦的教科文組織大會第三十一屆會議召開的部長及會議上,各國重申了「文化間對話是促進和平進而保障和平的最佳方式」,斷然駁斥了各種文化或文明之間不可避免地會發生衝突的這種論調。

911事件後,聯合國發表了這個在國際間具有重大影響的文件。把文化多樣性視為人類共同遺產,對人類而言,這份文件所內含的意義就像是說明生物多樣性對維持生態平衡那樣,在人類社會當中也是不可缺少的。這份文件將和為文化多樣性作為尊重人的尊嚴一樣,同樣是人類社會中不可分割應盡的一種義務。該宣言旨在將文化多樣性視為一種有生命力,並且能不斷發展的財富,認為不能把文化多樣性視為種一成不變的遺產,而應將其視為保障人類生存的一種進程,同時,宣言的目的還再於防止那些以文化差異為名把這些差異神聖化,從而違背世界人權宣言要旨的各種分離行為和教義主義。

世界人權宣言強調,在多元社會中,每個人不僅要承認各種差異,而且還要承認這種差異的多元性,只有這樣,作為一種不斷發展變化的進成並富有表現、創造、及創新能力的文化多樣性才能得到保護。因此,在那些希望和為文化物品與文化服務,認為,因為文化物品和文化服務體現的事特性、價值觀和觀念,不應把她們是唯一搬商品或消費品的國家和那些希望增進文化權力的國家之間已沒有必要在展開辯論,因為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已把這兩方面的考慮融為一體,闡明了兩者的因果關係,兩者互為依存,缺一不可。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及施行細則,對於促進和實踐以人為本的全球化發展,提供有益的幫助。雖然這個宣言並沒有提供具體的做法,但是它提供了一個方向,有助於結合各國各自的情況,在私部門和非政府組織的合作下制定相關的政策。

該宣言提供一個更開放、更具創造力和更民主的發展目標,反對教義主義的封閉自守,可以確定的是,這份文件將是教科文組織在21世紀初提倡一種新倫理觀的基本文件之一,我希望有朝一日這份文件能具有像《世界人權宣言》那樣的威力。松浦晃一郎總幹事大會重視充分實現《世界人權宣言》和1966年關於公民權力和政治權力機關對於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力的兩項的國際公約,加上其它的法律條文件中宣布的人權與基本自由。

教科文組織組織法序言確認,文化之廣泛傳播以及為爭取正義、自由與和平對人類進行支教育為維護人類尊嚴不可缺少的舉措,為國家間關切互助之精神,必須履行之神聖義務。組織法第一條特別規定教科文組織的宗旨之一是,建議訂立必要的國際協訂,以便運用文字與圖像促進思想之自由交流。參照教科文組織頒布的國際文件中,涉及文化多樣性和行使文化權利的各項條款。重申應把文化視為某個社會或某個社會群體特有的精神與物質,致力與情感方面的不同特點之總合,除了文學和藝術外,文化還包括生活方式、共處的方式、價值觀體系、傳統和信仰。注意到文化是當代的特性、社會凝聚力,和以知識為基礎,對於經濟發展問題展開辯論與關注。在相互信任何理解的氣氛下,尊重文化多樣性、寬容、對話及合作是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最佳保障之一。

希望承認文化多樣性、認識到人類是一個統一的整體,在發展文化間交流的基礎上,開展更廣泛的團結互助。認為儘管受到新的訊息和傳播技術的迅速發展,推動的全球化進程對文化多樣性是一種挑戰,但也為各種文化和文明之間進行新的對話創造了條件。認識到教科文組織在聯合國系統中負擔著保護和促進豐富多採的文化多樣性的特殊職責。

宣布下述原則並通過本宣言:特性、多樣性和多元性第一條文化多樣性,人類的共同遺產文化在不同時代和不同地方具有各種不同的表現形式。這種多樣性的具體表現是構成人類各群體和各社會的特性所具有的獨特性和多樣化。文化多樣性是交流、革新和創作的源泉,對人類來說就像生物多樣性對維持生態平衡那樣不可少。從這個意義上出發,文化多樣性是人類的共同遺產,應當從當代人和子孫後代的利益考慮與已承認和肯定。

第二條從文化多樣性到文化多元在日益走向多樣化的當今社會中,必須確保屬於多元的、不同發展的、文化特性不同的個人和群體關係和睦共處。主張所有公民的融入和參與的政策是增強社會凝聚力、民間社會活力及維護和平的可靠保障。因此,這種文化多元化是與文化多樣性這一客觀現實相應的一套政策。文化多元化與民主制度密不可分,他有利於文化交流,能夠充實公眾生活的創作能力。

第三條文化多樣性發展的因素文化多樣性增加了每個人選擇機會,是發展的源泉之一,他不僅是促進經濟發展的因素,而且還是享有好的智力、情感、道德精神生活的方式。文化多樣性與人權

第四條人權,文化多樣性的保障捍衛文化多樣性是倫理方面的迫切需要,與尊重人的尊嚴密不可分。他要求人們必須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特別是尊重少數人群和土著人民的各種權利。任何人不得以文化多樣性為由,損害國際法保護的人權或限制其範圍。

第五條文化權利,文化多樣性的有利條件文化權利是人權的一個組成部分,它們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和相互依存的。富有創造力和多樣性發展的,充分地實現世界人權宣言第27條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第13條和第15條所規定的文化權利。因此,每個人都應當能夠用其選擇的語言,特別是用自己的母語來表達自己的思想,進行創作和傳播自己的作品,每個人都有權接受充分並且尊重文化特性的優質教育和培訓,在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範圍內,每個人都應當能夠參加其選擇的文化生活,和從事自己所特有的文化活動。

第六條促進保障所有人的文化多樣性保障思想通過文字和圖像自由交流的同時,務必使所有文化都能表現自己和宣傳自己。言論自由,傳媒的多元化,語言的多元化,平等享有各種藝術表現形式,科學和技術知識,包括數碼知識以及所有文化,都有利用表達和傳播方式的機會,均是文化多樣性的保證。

文化多樣性與創作第七條文化遺產,創作的源泉每項創作都來自相關的文化傳統,但也同時在和其他文化傳統的交流中得到充分的發展。因此,各種形式的文化遺產都應當作為人類的經歷和期望的見證。進而保護、開發利用和代代相傳,藉此支持各種創作和建立各種文化之間的真正對話。

第八條文化物品和文化服務,不同於一般商品面對目前為創作新開闢了廣闊前景的經濟和技術發展變化,應當特別注意創作意願的多樣性,公正地考慮作者和藝術家的權利,以及文化物品和文化服務的特殊性,不因為他們體現的特性、價值和觀念,被視為一般商品或消費品。

第九條文化政策,推動創作的因素文化政策應當在確保思想合作品的自由交流的情況下,利用那些有能力在地方和國際發展的文化產業,創造有利於生產和傳播文化物品和文化服務的條件。每個國家都應遵守其國際文物的前提下,制定本國的文化政策,並採取其認為最為合適的行動方法,不管是在行動上給予支持,還是制定必要的規章制度,來實施這一政策。

文化多樣性與國際團結第十條增強國際間的創作和傳播能力面對目前國際上文化物品的流通和交換失衡的現象,必須加強國際合作和國際團結,使所有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和轉型期國家能夠開辦一些有活力、在本國和國際上都具有競爭力的文化產業。

第十一條建立政府、民間部門和民間社會之間合作夥伴的關係單靠市場的作用是做不到保護和促進文化多樣性持續發展的保證。為此,必須重申政府與民間部門和民間社會合作,推動相關政策的重要性。

第十二條教科文組織的作用教科文組織根據其職責和職能,應當:A 建議各政府機構在制定發展方面的策略時,考慮本宣言中陳述的原則。B 充任各國、各政府和非政府國際組織、民間社會和民間部門之間為共同確定文化多樣性的概念、目標和政策所需要的關聯和協商機構。C 繼續在與本宣言有關的各主管領域中,展開制定準則的行動,藉此提高認識和培養行動能力。D 爲實施附於本宣言之後的行動計畫提供便利性。

實施教科文組織《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的行動計畫要點會員國承諾採取適當措施,廣泛宣傳教科文組織《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並促進宣言的有效實施,其中包括為實現下列目標而展開合作:
1 深入開發與文化多樣性問題,尤其是文化多樣性與發展的關係,和文化多樣性對制定國家或國際政策的影響,進行相關的國際辯論,尤其要推動進行思考,制定一份關於文化多樣性的國際法律文件,是否可行。
2 促進國家和國際制定最有利於保護和提倡文化多樣性的原則、規範和實踐活動,以及提高認識的方法和協調合作方式。
3 促進文化多元化方面的知識與良好的交流,為多元化社會中,來自四面八方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個人和群體,相互融入和參與提供便利。
4進一步認識和闡明,人權中包含文化權利的概念。
5 保護人類的語言遺產,鼓勵用各種語言來表達思想,進行創作和傳播。
6提倡在尊重母語的情況下,盡可能的實現地方各级教育中的語言多樣化,鼓勵自幼學習多種語言。
7 通過教育,培養對文化多樣性的階級意義的意識,並改進教學計畫的制定和師資的培訓。
8 在必要時,將傳統的教學方法納入到教學工作中,以保存和充分利用有關文化所特有的交流和傳授知識的方法。
9 促進數字掃盲,將訊息與傳播新技術作為教學計畫中的學科,和重視提高教學效率的方法,提高掌握這些新技術的能力。
10 促進數字空間的語言多樣性,鼓勵通過全球網絡普遍地利用所有的公有訊息。
11 與聯合國系統各有關機構密切合作,向數字鴻溝宣戰,促進發展中國家利用新技術,幫助這些國家掌握訊息技術,並為當地文化產品的傳播,和利用國際上具有教育、文化和科學性質的數字化資源提供方便。
12 鼓勵世界傳媒和全球訊息網絡製作,保護和傳播多樣化的內容,並加強公共廣播和電視機構,在開發高質量視聽產品方面的成果,支持建立一些有利於傳播這些產品的合作機制。
13 制定保護和開發利用自然遺產和文化遺產,特別是口述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政策,反對文化物品和文化服務方面的非法買賣。
14 尊重和保護傳統知識,特別是土著人民的傳統知識,承認傳統知識在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管理方面的作用,結合現代科學與民間傳統知識。
15 支持創作人員、藝術家、研究人員、科學家和知識份子的流動,和國際研究計畫及合作夥伴關係的制定和發展,同時努力作到保護和提高發展中國家和轉型期國家的創造力。
16 為了當代創作工作的發展,並使創作工作得到合理的報酬,保證著作權及其專利權得到保護,同時使《世界人權宣言》第27條所規定的,保障公眾有享受文化的權利。
17 幫助發展中國家和轉型期國家建立或加強文化產業,並爲此合作建立必要的基礎結構,培養必要人才,建立有活力的當地市場,並幫助這些國家的文化產品進入世界市場和國際發行網。
18 在尊重各國的國際文物的情況下,制定通過一些必要的活動補助機制及相應的規章制度,來推行本宣言原則的文化政策。
19 使民間社會的各個方面密切參與制定保護和提倡文化多樣性的公共政策。
20 承認並鼓勵民間部門在提倡文化多樣性上的貢獻,並未此建立公共部門與民間部門的對話空間。會員國建議總幹事在實施教科文組織的計劃時,考慮本行動計劃中的各項目標,並將這些目標通知聯合國系統各機構,和有關的政府組織和非政府組織,以便加強協調行動,促進文化多樣性。

威尼斯憲章 1964(轉貼)

威尼斯憲章 1964
UNESCO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網站
(資料來源:http://twh.hach.gov.tw/ArticleDetailContent.action?cate=2&id=33)

威尼斯憲章 1964The Venice Charter 1964

傅朝卿翻譯‧導讀導言浸染著來自過去的信息,人類歷代的歷史文化紀念物留存至今成為它們古老傳統活生生的見證。人們對於人類價值之整體性日益覺醒,進而視古代文化紀念物為一種共同的遺產,對於監護它們予後代之共同責任已被體認。將其具真實性之完整豐富面向傳給後代是我們的任務。

基本上,指引保存與修復古代建築物之原則應被同意,而且應在一個國際之基礎上加以規範,每一個國家必須負責在其自己文化與傳統之架構內採行計畫。藉由第一次定義這些基本的原則,1931年的《雅典憲章》,對於發展一個已經落實具體形式於各國文件,於國際博物館委員會和聯台國教科文組織工作與後來國際文化資產保存與修復研究中心建立之廣泛性國際運動,有著實質的貢獻。遂漸增加的自省與批判性的研究已經有效的解決了曰益複雜而且多樣的問題。
現在是重新檢驗憲章的時刻,以便可以對於相關的原則全盤加以研究並將之擴大於一項新的文件中。

為此,第二屆國際歷史文化紀念物築師與技師會議,於1964年5月25日至31日於威尼斯集會,批准了下列的條文:
定義第一條、歷史文化紀念物的概念包含的不僅是單棟建築作品,而且還有在其中發現某一特殊文明,一項重要發展或一件歷史事件證物之都市或鄉村場域。此概念不只適用於偉大的藝術作品也適用於隨著時閒消逝會增添文化重要性之過去中庸之作。
第二條、文化紀念物之維護與修復必須擁有對於建築遺產研究與監護有所貢獻之所有科學與技術的資源。
目標第三條、維護與修復文化紀念物之目的是要保護它們同時作為藝術傑作與歷史證物。
維護第四條、文化紀念物維護的本質是它們會在一種永久之基礎上被加以維恃。
第五條、文化紀念物的維護經常會因將之利用為某些社會上有用之機能而有所助益。這些利用因而是值得的,但其卻不能改變原建築物佈局興裝飾。在這些限制下,只有因機能改變導致之修建應該被正視而且可能被允諾。
第六條、一個文化紀念物之維護意味著保存一定範圍的場域。當傳統的場域還存在時.其必須被保留。沒有任何將會影響量體與顏色的新建,拆除與修復是可以被允許。
第七條、一個文化紀念物是和其所烙印證物之歷史與其發生之場域密不可分。將文化紀念物全部或部份遷移是不能被允許的,除非監護文化紀念物要求如此或是從國家與國際對最高重要性之利益上評斷是必要的。
第八條、雕刻、繪畫或裝飾等物件是一個文化紀念物整體一部份,遷移只有在是保證它們保存的唯一手段時才能夠執行。
修復
第九條、修復的過程乃是一項高度專門性的工作,其目的在保存和顯現該文化紀念物的美學和歷史價值,而且必須以尊重原始材料和真實的史料遺物為基礎。任何的臆測發生時修復應該馬上停止,如果不可避免的要有添加之作,其必須與原有建築構成有所區別,而且一定要烙印上當代的痕跡。在任何的情況下修復的進行都必須遵循該文化紀念物考古與歷史的研究。
第十條、當傳統技術證明是不足時,一個文化紀念物之補強便可以經由採行效能已經由科學數據顯示並且由經驗所證明之維說與營建的現代技術來完成。
第十一條、一處文化紀念物中的建築中所有時期明確的貢獻都應該被尊重,因為式樣的統一並不是修復的目的。當一棟建築包含有不同時期累積的結果時,除非擬加以去除的都份不具有重要性,擬使之顯露出來的某時期的材料又極具歷史、考古或美學價值,而其保存狀況良好足以支持,將現況被隱藏的狀態顯露出來才被視為是正當的。
第十二條、散失部份的置換必須與整體相互諧和地整合,同時一定理能與原物可以辨識,以使修復不會竄改藝術或者是歷史的證物。
第十三條、增建是不能被允許的,除非其不會減損建築物有趣的部份,它的傳統場域,它的構成平衝和與環境之關係。
歷史場所第十四條、文化紀念物的歷史場所必須是特別關注的對象,以便可以保護其整體性並確保它們是被以一種合適的態度加以清理及呈現。在這些地區進行的維護與修復必須要遵循上述條文中所定的原則。
發掘第十五條、挖据必須依科學化的標準來執行,而且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1956年採用定義國際上對考古遺址挖掘之原則的建議也該被遵行。遺跡必須被維持並且測繪以為永久維護之需,同時建築特徵興發現之物件必須被保護。甚且,每一個有助益於了解文化紀念物之手段必須要採取並且在不扭曲其意義下加揭示。所有的重建應該不能存在著先驗(原形)。只有原物歸位法,也就是說,重組既存但是解體之構件是可以被允許。重建時整合用之材料應該總是可以被辨識而且其使用要能確保該文化紀念物之保存維護與形式之恢復。
出版第十六條、所有保存、修復或挖掘之工作,必須經常有準確及分析性與判斷性報告形式紀錄,而且用圖面及照片加以圖解。每一個清理、補強、重組與整合的步驟,與在工作進行中,發現之技術與形式上的特徵都必須備包括在報告之內。這份紀錄應該放至於一個公共機構之檔案中,並且供研究者取用。同時也建議此報告應該加以出版。下列人士參與了位元會之工作,並且草擰了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廠所維護與修復憲章。

威尼斯憲章導讀《威尼斯憲章》全名《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維護與修復憲章(International Charter for the Conservtion and Restoration of Monuments and Sites)》是1964年第二屆國際歷吏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建築師與技師會議,於威尼斯開會時所通過採行,距離第一屆會議於1931年發表《雅典憲章》.已有三十多年之久。這時候,歷史保存與古蹟維護的理論與實踐已比戰前更為成熟。事實上,《威尼斯憲章》中仍然可以見到《雅典憲章》的影子,但卻更為細膩與前瞻,是目前被世界文化資產界公認最貝權威性的國際憲章,受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認可與遵循。《威尼斯憲章》筆一條就開宗明義的定義了所謂的文化紀念物(monument)指出其不僅是單棟建築,更可包括有特殊價值的鄉村興都市的大環境。這種概念日後延伸到幾乎是所有國際文獻以及世界文化遺產之中。在此憲章中,也對於維護(conservation)與修復(restoration)這兩個常被人混淆的觀念與手法提出定義與解釋。

其中第五條到第八條的內容是以維護為主,至九條到第十三條以修復為主。第五條的內容延續了《雅典憲章》的內容,再度肯定了再利用。至七條與第八條強調了整體性及現地保存的重要。在復原方面,其基本上是 (將一現存的基地、建築、結構物或物件,盡其可能的回復到歷史上某一特定時段的過程或結果;並且在可能的情況下,便用原有的構造材料與構造方式。)但是復原只是古蹟維護中一種層級,並不是唯一的一種。在古蹟維護較為成熟的國家.復原並不是最普遍被採用.也不會恣意的進行。

就此《威尼斯憲章》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中有著明確的規範。其中特別重要的是憲章中提出了在修復時,任何臆測發生時,復原應該馬上停止這種強調真實性的基本態度。這種態度也見之於憲章指出,如果不可避免的要有添加之作,真必須與原有建築構成有所區別,而且一定要烙印上當代的痕跡這樣的主張。根據《威尼斯憲章》所揭示,復原一定要有充定的證據,不可以臆測,尊重歷代正確的添加,而且復原的部份,一定要能鉤與原物區別。著名的世界遺產中,不完整的古蹟數量很多,如羅馬競技場與雅典帕特嫩神廟部是殘跡。義大利及希臘政府當局並不是沒有能力將它們復原成完整的形貌,而是他們認為缺乏直接的原始證據就不該去復原。根據此原則來看,台灣有許多古蹟存有不少臆測性的修復,是否逾越了該有的修護層級,就非常值得討論。這些古蹟經常只憑幾張老照片,在無法掌握細部、材料及構法下,仍然貿然修復或重建,非常地違背真實性的原則。

嚴格地看,只能說是新建,不能算是古蹟的復原。古蹟修護,並不需要一定要回溯到最原始的風貌,這在《威尼斯憲章》第十一條中也陳述的非常清楚。事實上,世界上著名的古蹟在整修時都會接受過去改變的事實,並不會試圖恢復到最原始的創建風貌,一棟古蹟往往兼容有不同時期的風格。然而在台灣,文資法中的原有形貌卻經常被曲解或誤用,而將現存的建築拆掉,試圖恢復到更早的年代。在此過程中往往必須拆掉一些歷代的修改建結果。另有一些情況,修護者會依主觀判斷,決定古蹟的某一部份依某年代,結果仍然定必須更換一些歷代的修改建的材料。其實這兩種認定都是有問題的,因為其都是把價值觀建立在一個己消失的假設建物上。其實當某一建築被提出、經審定為古蹟時,所有的古蹟審查委員會看到的是古蹟在被審查時的形貌,而不是在審查之前某個年代的形貌。因為每一棟老建築,甚至是已拆掉不存在的建築都有其最原始之形貌,如果審查時可以肯定其已消失的部份,那麼豈不是每一棟老建築,甚至是已拆掉不存在的建築都可以成為古蹟,因為我們都可將之復原成原始之形貌。

因此某棟建築被審定為古蹟,事實上委員們應該肯定的是他們所看到的形貌,而不是該建築以前存在但己拆除的形貌。如果大家有這樣正確的觀念,在古蹟修復的過程中所謂斷代的爭議就會減少甚多,因為古蹟原有形貌的認定是古蹟被指定當時的形貌,修復者只宜就被指定時候建築形貌中的破損、不當添加物、不夠精緻之處加以謀求改善,而不是企圖將古蹟恢復到某個已不存在的年代之形貌。其實,這也是台灣古蹟維護與台灣文資法中太過重視「復」,而不重視「護」的癥結所在。在國際上,對於古蹟中散失的部份,人家共同的原則是保存建築被發掘指定古蹟時的形貌,而不隨意復原,以便古蹟得以被認知為其所處時代之記錄。

台灣還有一種情況是發生於許多古蹟局部的改便,修復者企圖將呈一部份的建材改變成其認定適合的年代,其中往往存在著對於材料及裝飾的既存偏見。例如某一棟一級古蹟廟宇在修復時就將原有非常精緻的日冶時期西洋古典柱頭拆除,只因主事者認為廟宇中不能有西洋建築之語彙,殊不知這些語彙卻是見證歷史的實物。另外存台灣許宮廟宇的維護過程中,將日治時期或者是戰後改建的磨石子地板敲掉改以閩南風格的尺二磚,或洗石子裝節敲掉改以泥塑,就反映出修復者認為尺二磚勝於磨石子,泥塑勝於洗石子的價值判斷。其實許多古蹟中存在著不同時期的建材與裝飾反映的是歷史的痕跡,絕對不能憑著主事者的主觀好惡而決定。
《威尼斯憲章》第十一條在這方面,可以給台灣的古蹟界很大的啟示。除了維護與修復之外,《威尼斯憲章》在至十五條中也提出了重建不能存有先驗,並且要原物歸位才可以被允許,這點與《雅典憲章》是一致的。而憲章中對於調查記錄及修護等工作之出版要求,也是現今各國古蹟調查研究報告與施工記錄之根據。

2011年1月13日 星期四

古文物複製 學者認為非常重要 (轉貼)

中國時報  2011.01.12
古文物複製 學者認為非常重要
記者廖珪如/綜合報導
 就在大陸傾國家之力打擊「山寨」複製品時,上海兩岸《故宮珍藏歷代書畫經典藝術大展》與會學者正大談「複製」對文化傳承的重要性。學者認為,由於許多文物在歷代戰亂中流失或材質不易收藏,為彌合文化斷層,「複製對文物傳承非常重要」。
 據中新網報導,兩岸《故宮珍藏歷代書畫經典藝術大展》正在上海進行為期3個月展覽,展出共800幅書畫高仿真藝術珍品,古代書畫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具有重要地位,然而「紙壽千年,絹壽八百」,除歷史的遷徙、戰亂等原因,紙和絹本身由於歲月侵蝕能夠保留下來也屬不易。因此,專家學者由衷發出「複製對文物傳承非常重要」的感歎。
 中國文物學會收藏鑒定委員會副會長、原故宮博物院文保科技部主任曹靜樓認為,文物的保護方式有兩種,技術保護是對原件進行保護,形式保護是把原件經過複製,即使日後原件損壞,但對原件的真實記錄還在,同樣可以傳承。
 曹靜樓說,「現在展出的有些非常著名的書畫本身就是複製品,而我們現在是對複製品進行繼續複製。」他舉王羲之的《蘭亭序》為例,據歷史記載,在流傳過程中到唐代就已經沒有真跡了,現在保留最早最好的是唐摹本,「複製在文物傳承上是非常重要的」。  專家朱旭初則說,這些文物的高仿品是一種「教具」,不僅普通民眾需要,搞藝術的也需要,從中汲取養分,為我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