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林怡君
著作權&合理使用(copyright& fair use)
這次在東京舉辦的FIAF會議,我最感興趣的主題是「著作權」和「合理使用」。此題並非新鮮,早在1996年以色列耶路撒冷舉辦的FIAF會議上,版權事宜就已開闢成年度議題「The Rights Thing」作關注探討。十年過去了,老題沒有煙消雲散,反而延續去年巴西聖保羅會議,今年再次列入「第二世紀論壇」的主題。可見對電影資料館而言,著作權和合理使用兩者對峙焦灼的狀態,已是迫在眉睫、急待釐清之問題。
本屆「著作權和合理使用」論壇由《電影之死》作者烏塞(Paolo Cherchi Usai)主持,分成三項議題:
(1)亞洲著作權(Copyright in Asia):韓國電資館的吳聖智介紹韓國著作權,日本國家電影中心的Akira Tochigi介紹日本著作權。
(2)協商與合約(The ACE/FIAPF Agreement and the New Model Contract (2007)):為因應數位時代的改變,並修正1971年的舊合約,「歐洲電影館協會」(ACE)在歐盟的監督保護下與「國際電影製片聯盟」(FIAPF)協商,用以協助電資館與製片人及寄放人制訂雙邊對等契約。由比利時布魯塞爾皇家電影館的Gabrielle Claes簡報ACE的理念與目標。
(3)FIAF對合理使用的宣示(FIAF Declaration on Fair Use and Access):由紐約羅徹斯特喬治伊士曼中心(George Eastman House, Rochester)的Patrick Loughney提出,以多年討論成果及美國近況為例,認為FIAF應代表聯盟成員、強烈表達對合理使用影片的支持立場。
由以上議題設定可見,近年針對「著作權和合理使用」已進展至一新階段。首先,一向以歐美為主體的版權法令探討,開始關注亞洲著作權的發展狀況,顯示FIAF已認知到必須納入各國現狀(亞洲開始/非洲尚未)、才得以更加完整討論此議題。再來,ACE提出的新合約模式,實務上地展現出電資館與製片或寄存人制訂合理使用契約的企圖。最後,FIAF身為替電影保存發聲的國際組織,亦已意識到必須是為各電影非營利機構積極表態與聲明「合理使用」的時刻。
若回到台灣的應用面,「著作權和合理使用」不僅與台北電影資料館的館藏使用息息相關,也跟學校教育的影片放映關係密切。究竟「著作權法」是維護了版權人的利益?還是綁死了知識傳播的價值?當世界潮流引領我們前往「合理使用」的階段前看時,我們是不是卻正走向束縛手腳、給裹足不前按上曖昧膽怯的罪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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